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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方案》给予南沙三项新的所得税优惠
作者: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日

  图:南沙税务工作人员在湾区双创税务驿站讲解。

  一是对作为先行启动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三是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南沙企业所得税15%税率政策聚集优势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海南、横琴、前海等地区鼓励类企业的优惠税率相同,且不低于《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确定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有利于营造与港澳趋同的税收环境,提升南沙产业政策的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赴南沙发展,携手港澳共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政策实施后,南沙有望加速形成千亿级产业集群,成为广州市乃至广东省新的经济增长极和重点税源培植地。

  个税优惠政策有利吸引港澳青年创业就业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实行个税税收优惠,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区对境内、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实行个税税收优惠。南沙将个税优惠扩展到在南沙工作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优惠范围更广,有利于吸引更多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就业,更多港澳专业人才聚集广州南沙,将有力促进南沙发挥香港和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的作用。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首次取得突破

  根据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南沙方案》提出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是国内首次推出特定区域突破普适性亏损结转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更大程度地覆盖企业的运营风险期,有利于减轻科创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企业研发活力,聚集创新要素,发挥粤港澳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促进南沙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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